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哈尔一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06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一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一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依据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欠款本金1517500.00元及逾期利息151750.00元,合计人民币1669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本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22)黑0206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