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06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一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一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依据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欠款本金1517500.00元及逾期利息151750.00元,合计人民币1669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本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22)黑0206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