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03民初481号
原告:四平市东雷供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大洼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经理。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158号。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东雷供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2月15日向***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四平市东雷供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