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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河市源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9民终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源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七台河市源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23)黑0904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以某某未在案涉四方协议上签字,不向某某主张权利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某某同意***撤回起诉,并于2023年1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某某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23)黑0904民初7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七台河市源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0.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1950.00元,由上诉人七台河市源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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