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2民终1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门小区新型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2)黑02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2)黑02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726.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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