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03民初9175号之一
原告:绵阳飞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9697724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蜀北橄榄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川县木鱼镇曙光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73485200XG。
原告绵阳飞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蜀北橄榄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绵阳飞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绵阳飞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绵阳飞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