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改、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03财保23号
申请人***,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
被申请人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中兴路与工兴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400179579G,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中兴路与工兴大街交叉口)。
被申请人***,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中兴路与工兴大街交叉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改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改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申请提供担保,保全数额75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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