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81执恢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107国道永庆路西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森源东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楚文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民终4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措施。
2、本院于2019年9月、2019年12月等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甲1号有房产,但该房产所占土地信息不详,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案尚有4597381.19元及利息、违约金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