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发内劳务派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8执2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107国道永庆路西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40179579G。
被执行人:石家庄东发内劳务派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1-2-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东发内劳务派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35.655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5.655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括查询动产、不动产、公积金、保险,银行存款、网银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利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