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81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107国道永庆路西18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森源东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楚文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40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8年7月18日以(2018)冀0481执恢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16)石景山区不动产权第0020457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查封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竞买人郭佳永于2021年4月2日通过淘宝网拍平台以最高价16157882元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16)石景山区不动产权第002045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郭佳永(身份证号码5224251982××××××××)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二、买受人郭佳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