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876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5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住。 委托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道107国道旁永庆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程、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2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