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4执11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940089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江山旭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东路783号,组织机构代码:5647014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江山旭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14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青岛江山旭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高新区规划东13号线南、规划东6号线东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建筑物内的设备等,本案发放案款7820316.3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解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