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11执1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发(宁波)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8044260X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B区青青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索科尔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1855188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屈三村五岭祠工业区4号之2。
法定代表人:*晶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发(宁波)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索科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索科尔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索科尔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郑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