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1执1642号
申请执行人:海发(宁波)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8044260X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B区青青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军,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晓霞,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1855188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屈三村五岭祠工业区4号之2。
法定代表人:杜晶晶,该公司董事长。
海发(宁波)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1民初22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机械有限公司在(2019)浙0211执164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执行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762.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圣烔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