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饶裕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11606号
申请人:云南饶裕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46638466H。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联盟路交叉口卓越俊园**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彭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翀,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95171275P。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刘家营小区*期*幢办公楼*层*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913407125。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幢*楼。
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饶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