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81民初796号
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石头山工业园区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8960835X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138号拓东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9517127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岭高速公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计1149元,由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