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403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盛基惠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309318-4。
法定代表人:种道泉,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住枣庄市高新区祁连山路,组织机构代码证:61336047-1。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盛基惠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薛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无保全的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已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发起网络查控,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薛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