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基惠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山东高速章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盛基惠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五终字第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新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权,山东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高速章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山东盛基惠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种道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济南市。
上诉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速章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司)、山东盛基惠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方权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高速公司、盛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能否依据上诉人路桥公司与原审被告高速公司之间的结算报告向原审被告盛基公司及路桥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欠款。2011年3月12日,高速公司与路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高速公司将章丘市绣源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启动桥梁工程第一合同段经十东路桥工程承包给路桥公司,合同价款采用完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各项目综合单位包括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税金、现场因素费及其他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2011年3月21日,路桥公司与原审被告盛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作协议,路桥公司将章丘市绣源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经十东路桥分包给盛基公司施工,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合同,最终按实际完成并经路桥公司确认的工程量结算。2011年3月,盛基公司与***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盛基公司将章丘市绣源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经十东路桥全部转包给***施工,约定合同总价为10237002元(以最终结算报告为准)。上述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路桥公司与高速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进行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10497872.01元,路桥公司与盛基公司、盛基公司与***等均未结算工程价款。涉案工程虽经多次转包,但结算工程价款均应按照合同相对性,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分别进行结算。原审法院在未按合同相对性查清路桥公司与盛基公司、盛基公司与***结算工程款数额的情况下,直接将路桥公司与高速公司的结算金额作为路桥公司与盛基公司、盛基公司与***的结算金额并以此作出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褚飞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