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执恢120号
申请人执行人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义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左商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辆等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12月24日依申请人申请追加陈兆民、陈梦飞、吕磊为被执行人。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亚南
审判员 朱 萸
审判员 王雨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