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1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10959023。
法定代表人:许义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2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357元,另本案执行费385元。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材料,邮政显示快递退签,***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将有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另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皖M××××ד起亚”牌轿车一辆,本院已将其查封。其他未能查到***名下有工商、保险、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0年2月24日,本院赴天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月25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无变化。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拨打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话,提示已停机。该案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羽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