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许义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0800元,执行费1412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执行到位31412元。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81执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