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474

原告: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8号。

法定代表人:许义彬,董事长。

被告: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创新路8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金隅嘉华大厦E6层。

法定代表人:齐岳。

本院受理原告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锋公司)与被告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晶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7 739.2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09年开始向原告采购电缆等商品至2015年,双方签订多份《供货合同》,总货款三百余万元,至201685日,双方经企业询证函确认,截止2016331日,被告共欠货款127 739.2元。后经过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节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嘉华大厦,故昌平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海淀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中节能公司(甲方)与晶锋公司(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12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采购合同》落款处的联络信息显示中节能公司的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E6层,且已生效的(2018)京0114民初16173号民事裁定书、(2017)京0114民初11208号民事裁定书均已查明,昌平科技园区创新路8号(中节能公司注册地)并未发现中节能公司的办公场所,中节能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上第三街9号嘉华大厦E6层。综上,昌平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尤文静

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旭
书  记  员   金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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