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15民催6号
申请人江苏南瑞帕威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帕威尔路**号。
申请人江苏南瑞帕威尔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南瑞帕威尔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004220293132,付款人江苏南瑞帕威尔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鲁能三公招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70000元整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南瑞帕威尔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南瑞帕威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才平
代理审判员 林 莉
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