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执141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理市下关新桥北万花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绿,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218660220W。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4日出生,回族,住南涧县。
被执行人:袁登联,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涧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彝族,住南涧县。
被执行人:崔晟煜,女,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涧县。
被执行人: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得胜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6670886269C。
关于本院受理的云南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晟煜、***、袁登联、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2020)云290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袁登联、***、崔晟煜、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云南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袁登联支付借款利息6666.64元、违约金163534.25元、案件受理费3600元、双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由***、崔晟煜、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执行期间,***自行偿还申请人15304元,申请人书面同意解除对***、崔晟煜的所有执行措施。经查控,除被执行人袁登联名下有下列财产:云L×××**、云L×××**机动车(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11月30日止)外,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余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信息。前述机动车未发现下落,无法扣押处置。执行中,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29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据此本院将上述破产重整情况通知申请人,并中止案件对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袁登联中国人寿保险金17357.18元,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金4605.4元,并已兑付申请人。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共受偿37266.58元。执行期间,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杨建伟
审判员 徐 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