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5396号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
法定代表人:章爱军。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拥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