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

广州市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428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8576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的保单号为1830101000004303720190000502的《保单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58857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丽娇
书记员  吴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