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保3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蔺文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21)陕0525民初11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该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民初1152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