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456处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152号
 
原告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蔺文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平,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敏刚,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至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衣浩,系公司执行董事 。 
被告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456处,住所:XX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郁雷,系处长。
第三人李虎,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456处,第三人李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虎的起诉。
 
审  判  员   付  毅  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艺  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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