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碑民保字第10-1号
申请人: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奥纳路79号206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建设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碑民保字第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其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帐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7520元冻结。
审判长马利群
审判员董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