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华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1742号
原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华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因原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25.5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原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林宙
法官助理吴昊 代书记员 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