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7813号
原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太合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原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少丽
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
人民陪审员 谢祖德
法官助理邓婷婷
代书 记员 辛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