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余姚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5155号
原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20053979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丽婷,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丰杨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79200522Q。
法定代表人:应国永,职务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岑益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