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5民初1186号之一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南路36号中国人保大厦3楼302-305号、309号、5楼501号、503-507号、6、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086041333。
负责人:曾世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成泷,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林县白圩镇朝韦村朝文庄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53101723501。
法定代表人:杨远澄。
被告: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3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163831。
法定代表人:杨远澄。
被告: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3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1953334。
法定代表人:杨远澄。
被告:杨远澄,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韦琼珠,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被告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杨远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因韦琼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7月8日裁定受理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有关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应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卢一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 洁
书 记 员 杨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