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5民初2226号
原告:上林县人民政府,住所:广西上林县大丰镇明山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达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达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上林县白圩镇朝**朝文庄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531017235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118号***达西1栋3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1638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达广场西1栋3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19533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第三人: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院一区1号楼2层20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235579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林县人民政府与被告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7月8日裁定受理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有关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应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