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执异10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18号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35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18号青秀万达广场6栋1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钦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灵峰社区建安街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宁广好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路虎邱巷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广深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虎邱巷12号B-1仓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上林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钟山县山水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红花镇红花村委***。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男,壮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男,壮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1月1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广西灌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住广西灌阳县。 被执行人:***,男,壮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 被执行人:***,女,壮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广深公司)、钦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好家电有限公司、广西广深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水牛公司)、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县山水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水牛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水牛公司请求:中止对山水牛公司财产的执行。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存在混合担保的情形,依法应当先执行南宁广深公司提供的自物担保,债权人方能对剩余无法实现的部分债权向山水牛公司主张担保责任;二、山水牛公司作为本案的担保人,承担的担保义务依法不应超过主债务的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南宁广深公司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且应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同时,也应中止对山水牛公司的执行,山水牛公司无需就超出南宁广深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三、若现行强制执行我司财产,对上林县当地、南宁市区甚至是自治区的扶贫任务均会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产生极大的负面后果。 本院查明:兴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公司、钦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好家电有限公司、广西广深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山水牛公司、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县山水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字422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南宁广深公司、山水牛公司等未能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兴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桂01执2158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并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桂01执2158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贺州市广深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广好家电有限公司、广西广深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山水牛公司、广西山水牛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县山水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0815331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4月18日,本院轮候冻结山水牛公司在光大银行南宁东葛支行账户78×××39存款106326898.27元,实际冻结61.44元。2020年5月12日,本院向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冻结被执行人山水牛公司持有的钟山县山水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相关文书。山水牛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桂01破申3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南宁广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本案中,本院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作为执行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公司的执行。而该执行案中还有其他执行人,对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不因此而中止。山水牛公司作为本院(2019)桂01执2158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之一,要求中止对其的执行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山水牛公司提出应先执行南宁广深公司的自保财产,债权人方能剩余无法实现的部分债权向其主张担保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对于被执行人南宁广深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对南宁广深公司的执行应当中止,不能再执行南宁广深公司的财产。而作为债权人的兴业银行,有权申请执行另一被执行人山水牛公司的财产。山水牛公司的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异议人山水牛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广西山水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茹 审判员 吴 骁 审判员 **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