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良山液化气站、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2643号
申请执行人良山液化气站,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良山镇。
经营者:**,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潭塘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良山液化气站与被执行人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将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移送本院受理。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赣0502民破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502执26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