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321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莲花县。
被执行人: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潭塘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598328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赣西大道城市。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莲花县人民法院(2017)赣032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经过对被执行人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铭银行存款、不动产、房屋、车辆、工商登记、公积金缴存情况等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铭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进行查找,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及其亲属处寻找。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已将被执行人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江西泽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26140.0元,截止2018年11月27日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2614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