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财保15号之一
申请人:芜湖快乐岛办公文具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人:张世华。
被申请人: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钱怡松,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阳中联卧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云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芜湖快乐岛办公文具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联卧龙水泥有限公司票据权纠纷一案中,依据芜湖快乐岛办公文具经营部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对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2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现因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应解除对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