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攀东执裁字第28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攀东民调解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