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424执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攀枝花市东区地龙箐村20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3424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调解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烟草公司凉山州公司德昌分公司有质保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烟草公司凉山州公司德昌分公司的质保金人民币105796.34元划拨至德昌县人民法院案款(帐号:95×××2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备注:法院执行案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