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诉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德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290000.00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攀枝花市东区、债权进行处置、分配,故向攀枝花市东区,现受偿916000.00元(受偿比例本金2290000.00元的40%)已经转至本院指定账户。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11400.00元后剩余的904600.00元已经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用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的部分款项。至此,本院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德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