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鹏晨门窗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24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鹏晨门窗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土村十组。
负责人屈礼章,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龙箐村20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鹏晨门窗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鹏晨门窗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成郫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08)成郫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蒲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