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攀东执裁字第351号
申请执行人段克勤,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段克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林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