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金繁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金繁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02民初314号
原告:攀枝花市金繁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52301420U。
法定代表人:马运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0438420。
被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30933851X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攀枝花市金繁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金繁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金繁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攀枝花市金繁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计682元,由攀枝花市金繁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