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3民初1249号
原告:石成仲,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街9号。法定代表人:禹玉鹏。
被告: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正义路与二环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36T69。法定代表人:赖国振。
被告:曾勇,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棕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石成仲与被告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曾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之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成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天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