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6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黔威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2646元,执行费:390元,合计:33036元。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及刑事自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其表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2020)黔0526执恢1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英冯 审判员  禄 轶 审判员  岳 现
书记员  马关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