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

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财保115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生九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志军,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东文。
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苏明。
申请人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苏1112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镇江研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已达成调解,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成 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裴娅颖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