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671号
原告:镇江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镇河道码头。
法定代表人:顾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镇荣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256号金源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用于担保的镇江盘***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苏L×××××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绪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