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1005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镇荣公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苏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笪佐宏,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沙利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夏华
书 记 员 张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