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大,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笪佐宏,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利通建筑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笪佐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183执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