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侯执字第264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高科诚华威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合生力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自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5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成都高科诚华威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合生力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合生力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4500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